專利質押登記
《淄博市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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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發思特
2021-11-09 11:36
摘要: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淄博市中小微企業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淄知字〔2018〕47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淄博市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淄博市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實施方案》,進一步拓寬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渠道,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持我市中小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發展,根據淄博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持續深入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淄政字〔2020〕58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是指,專利權和注冊商標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系指在淄博市轄區內依法注冊成立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合法有效且可以轉讓的專利權、注冊商標出質,取得銀行一定金額的貸款,并按約定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淄博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由專利中介服務、保險、擔保、銀行等機構組成,為企業提供專利、商標審核評價評估、保險、擔保和融資服務。聯盟工作的具體事宜按《淄博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聯盟章程》辦理。
第二章 貸款用途和條件
第五條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應當主要用于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者項目建設投資,不得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基金、期貨等投資經營活動及監管機關禁止的其他信貸資金用途。法律、法規、規章及銀監部門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企業申請貸款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應當依法享有專利權、注冊商標。以共有專利權出質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二)有穩定的經營場所;
(三)原則上最近兩年連續經營業績為盈利;
(四)財務制度健全,恪守信譽,無任何不良記錄,有還本付息的能力;
(五)貸款人認為應當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專利權;已被依法核準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專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注冊商標專用權處于實質性有效使用階段;
(三)權屬清晰,可依法轉讓并能夠辦理質押登記;
(四)知識產權不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
(五)專利技術、注冊商標已應用,并具有較好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六)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質押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貸款:
(一)專利權質押未經專利權共有人同意的;
(二)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存在權屬糾紛或涉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三)知識產權被宣告無效或已經終止的;
(四)知識產權已被申請質押登記且處于質押期間的;
(五)其他不具備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情形。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制定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負責制定實施細則,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和專家評審。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具體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考核。指導、監督聯盟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工作的開展。
(二)市財政局參與制定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負責年度預算安排,根據經市政府批準的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撥付資金;根據工作需要,可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對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績效評估工作進行獨立評價。
(三)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淄博監管局參與制定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對銀行開展知識產權質押保險貸款業務指導,監督銀行做好貸款企業的服務保障工作;對開展知識產權質押保險貸款業務的銀行提供政策支持。
(四)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聯盟負責協調組織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保險、擔保、銀行等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服務;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負責為企業擬質押知識產權提供評價服務支持;保險、擔保、銀行負責為以知識產權出質進行融資的企業提供保險、擔保、信貸服務支持。
第四章 貸款程序及管理
第十條 企業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登記簿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商標證書及商標注冊續展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借款人當年度繳納專利年費等相關費用的發票及復印件;
(五)財務報表及完稅證明和企業近二年財務審計報告;
(六)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或評價報告;
(七)專利權人同意以專利權出質的書面承諾,對于專利權人為2人以上的,應出示全體專利權人同意質押的證明材料;商標權人同意以注冊商標出質的書面承諾;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辦理貸款程序
(一)進入市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信息庫的貸款企業,由聯盟中的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對企業知識產權進行評價后推薦給聯盟成員,做貸前資格審查,貸款企業可自行確定與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的業務合作模式。
(二)知識產權質押保險貸款中,經保險公司投保的企業貸款,保險公司承擔損失金額的60%,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40%;經保險公司、擔保機構擔保的企業貸款,保險公司、擔保機構分別承擔損失金額的60%和20%,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20%。其后經追索收回的貸款本息,按比例予以分配。
(三)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貸款人有權依法對質押的知識產權進行處置。處置所得超過貸款人債權本息及依法應由借款人承擔的相關費用數額的部分歸借款人所有,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或者未能處置的,可按照合同約定追索借款人其他財產。
第五章 申報和支持方式
第十二條 申報條件
(一)企業與銀行簽訂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合同,且合同已按約定履行完畢而終止,企業按期還本付息,不存在違約行為。
(二)借貸雙方簽訂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后,由申請人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質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變更質權人、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質押擔保范圍的,當事人應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議、原《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及相關資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變更手續。變更登記后,借貸雙方應重新修訂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四)質押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及時持有關材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申報、審核程序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央、省、市政府及本辦法規定,制定項目實施細則或申報指南,具體組織項目的申報審核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項目實施細則或申報指南。
項目申報單位按隸屬關系將申報材料(包括項目績效評價目標表)分別報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單位(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項目申報單位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有效性負責。
對區縣審核通過的項目,由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論證、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
(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評審結果、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等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批復的資金分配方案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貼息的材料
貸款企業還本付息后,應填報《淄博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財政貼息項目申報書》,并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
(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合同(或貸款合同、質押合同、擔保合同、保單等)及銀行貸款到位憑證。
(三)償還融資本金和支付相應利息的材料(貸款收款憑證和銀行利息支付憑證、銀行劃款憑證等)。
(四)用于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知識產權評估報告、價值分析報告。
(五)申報單位對報送材料真實性聲明,項目實施效果評估報告。
(六)與申報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需提交原件審核和復印件(加蓋公章)備查。
第六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十五條 進入市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信息庫的企業辦理以知識產權出質獲得融資的,可以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財政貼息項目。貼息資金在企業還本付息后次年一次性撥付。
(一)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保險費資助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保險費2年的資助分別為80%、60%,每家企業年度內享受保險費資助最高不超過8萬元。
(二) 企業貸款到期本息還清后,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當年一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最高不超過50%貼息資助,每家企業年度內享受貼息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 對質押知識產權發生的評估費給予最高不超過50%資助,且單項評估費資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且不超過知識產權的法定有效期限。貸款期滿后企業可與銀行協商辦理續貸。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形成知識產權評價報告后,可以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最高不超過3000元服務費資助申請;貸款發放后,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另外最高不超過3000元服務費資助申請。
第七章 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財政、金融部門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聯盟之間要建立協調機制,加強溝通,及時通報相關信息,研究解決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開展。
第十九條 市級從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專項用于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財政貼息及知識產權保險、評估評價補助,根據年度補助資金額度對申報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財政貼息合格的企業進行補助。
第二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貸款人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經營行為的管理,切實防范信用風險。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局要積極為貸款人、借款人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查詢等便捷服務,做好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財政貼息項目的審核、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市財政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淄博監管分局負責公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公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申報指南、分配公式和因素、分配結果等。
第二十三條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管理制度,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辦法制定或修訂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公開。
第二十四條 資金申報指南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發布之日公開。
資金分配結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分配結果確定或相關文件印發后5個工作日公開。
第二十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適時對項目進行監督和監督檢查,并根據需要聯合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年度補貼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財政貼息的企業不得弄虛作假,騙取信貸資金、財政資金。對申請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套取專項資金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額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并以失信名單方式向社會公開,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請財政資金補助,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淄博市財政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淄博監管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淄博市中小微企業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淄知字〔2018〕47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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